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工作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