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或者得票多于候选人的人员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人员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