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林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