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保护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