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