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保护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