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