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