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