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力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及时恢复供电,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