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批准辞职、被罢免或者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相关人员的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