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批准辞职、被罢免或者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相关人员的当选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