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的。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