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用一次性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次投票方式。

采用分次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再选举委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