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监管、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