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被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自查出的问题的;(二)对财政主管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