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被监督对象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核实后答复被监督对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