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