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