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