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