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