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