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