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