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四)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