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监管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