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