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