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促进特有经济作物、农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鱼等乡土优良品种及其种质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取本行政区域内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和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鼓励签署惠益分享协议,确保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持有人和合作开发方之间能够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益。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