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与周边乡村、社区的共管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益,实现多元化共建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共享生物多样性资源收益。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