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于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