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