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