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居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