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业主清册等文件资料;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及电子投票数据库,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电子投票的具体规则;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办法;

(八)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维修资金、共有资金的具体办法;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