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共有资金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支出:
(一)补充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可以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制定共有资金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共有资金。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