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共有资金的管理单位和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账户开户单位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全部共有资金存入其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决定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户,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