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有维修资金的,由共有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共有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分摊,可以约定以户为单位平均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