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维修资金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未决定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