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