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向业主公开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通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