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物业的,物业买受人应当自建设单位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月起,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区域内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