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