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