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