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