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自然资源、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维护和完善生态公园相关设施;
(四)负责绿化美化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标定、设立和维护界桩、界碑;
(六)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教育活动;
(七)维护生态公园公共秩序,编制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八)其他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