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茂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公园的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工作。茂南区人民政府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和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