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对生态公园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