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态公园内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实施放生活动;

(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

(五)其他对生态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