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公园内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实施放生活动;(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五)其他对生态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