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在生态公园从事科研、考察、公益、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