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在生态公园从事科研、考察、公益、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