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要求:(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中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条文,常务委员会不作解释。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